屯田中國曆代封建王朝組織勞動者在官地上進行開墾耕作的農業生產組織形式。


    有軍屯與民屯之分,以軍屯為主。漢武帝劉徹元狩四年(前119)擊敗匈奴後,在國土西陲進行大規模屯田,以給養邊防軍,這就是邊防屯田。


    自此經魏晉南北朝、隋唐以至兩宋,各代都推行過邊防屯田。當統一國家分裂為幾個封建政權時,出於軍事需要,都很注意屯田。


    這些屯田雖多設置在中原地區,但因列國分立,仍然屬於邊防屯田。金、元以來,屯田的地域分布發生了變化。


    金政府於駐軍所在地分撥田土,兵士屯種自給,屯田由是遍及內地和邊陲。


    元朝幅員遼闊,各衛、行省,皆立屯田。明代繼承元代的軍戶製度,軍戶子孫世代為兵,作戰而外,平時屯種。


    明代為充實邊防力量,鼓勵商人運糧至邊地倉庫交納,由官給與鹽引;而鹽商憚於長途轉運糧食,乃在官府撥給的邊區荒地上招募遊民屯墾,以所獲糧食,換取鹽引,稱為商屯,它在整個屯田事業中所占比重很小。


    屯田有時又被稱為營田,原意是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實際上,曆代不少營田也常使用士兵,即使是民屯,也多采用軍事編製,所生產的糧食主要也是供軍需。


    曆代屯田規模不一。漢武帝在黃河河套以至河西張掖、酒泉一帶有屯墾戍卒60萬人。


    唐代屯田主要在遼東至隴右的北方邊界,有5萬頃左右。明代達於極盛,約64萬餘頃。


    清代除保留漕運屯田外,隻在蒙古、新疆和西南苗疆設有若幹屯田,屯田製度進入尾聲。


    屯田是強製人們耕種官地。曹魏、元、明的屯田兵有特殊的軍籍,世襲服役,地位比較卑下;漢、唐、宋的屯田兵隻是編入軍隊的民戶,身份與屯民及普通百姓無何差異。


    剝削形式大體有3種:1勞役地租。多是屯官給工具、種子,集體勞作,收獲除供屯戶食用外,全部交官。


    唐、宋屯田多屬此類。明、清的漕運屯田,也是一種勞役地租。2分成製實物地租。


    曹魏屯田,用官牛的,其收獲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對半分。西晉初年和前燕的屯田,用官牛的,官八私二;用私牛的,官七私三。


    3定額實物租。西漢在西北的屯墾,每畝租4鬥。北魏民屯,一夫繳糧60斛。


    明初,遼東每軍限田50畝,租15石。清嘉慶間,伊犁屯田每兵每年交糧13石。


    屯田保證了邊防軍的糧餉需要,對於開拓邊疆和鞏固邊防有積極作用。


    又因集中較多人力、物力,可以興修較大的水利工程,推廣先進的生產技術。


    但屯田的成績與曆代屯田的政策密切相關。大致說來,凡是設置屯田的朝代,在建立初期,屯田成績比較顯著,隨著封建統治者日趨腐朽,剝削日益加重,屯田勞動者大批死亡或逃散,幸存者怠工,屯田也就逐漸變質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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