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議員


    開放分類:參議員、參議院、美國憲法


    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第三項合眾國參議院議員由各州州議會選舉,每州選舉參議員二人,任期六年,參議員各有一票表決權。


    參議員於第一次選舉揭曉集合後應即盡量平均分為三組,第一組參議員任期應於第二年年末終了,第二組參議員任期於第四年年末終了,第三組參議員任期於第六年年末終了,俾參議員總數三分之一得於每二年改選一次;在任何一州議會休會期間,如因參議員辭職或其他緣由致產生缺額時,該州行政長官得於州議會召開下次會議補選前,任命臨時參議員。


    年齡未滿三十歲,為合眾國公民未滿九年,及當選時非其選出之州之公民者,不得為參議員。


    合眾國副總統為參議院之議長,但除在讚成與反對票數相等時,無表決權。


    參議院應選舉本院其他工作人員,遇副總統缺席或當其執行合眾國總統職權時,並應選舉臨時議長。


    參議院有審判一切彈劾案之全權。因審判彈劾案而開會時,參議員應進行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在合眾國總統受審時,以最高法院院長任主席。任何人非?出席參議員三分之二同意不受定罪處分。


    彈劾案之判決以撤職及剝奪其擔任或享受任何合眾國榮譽職位、委任職位或有酬金利益職位之資格為限;但被定罪之人仍可作為依法起訴、審訊、判決及懲辦之對象。


    第七款所有征稅議案應首先由眾議院提出,但參議院可以如同對待其它議案一樣,提出修正案或對修正案表示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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