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一下,大家都認為張三的行為屬於見死不救,而見死不救沒有強製性的法律約束,所以他不構成犯罪,對吧?”


    “我們先來分析一下這起案例,看看這個張三的行為到底能不能構成犯罪。


    案件中,張三和李四是好友,兩人約定好去遊泳館,在這裏,張三和李四是認識的,既然認識,那就不能夠再去按照傳統意義上的見死不救去定義。


    一個案件的發生,從執法單位的角度來看,他們會先用排除法。


    李四的死,到底是意外還是人為,這是一個未知數。


    從李四家屬的角度出發,張三就是在故意殺人。


    為什麽這麽說呢?


    從案件當中,是張三和李四一起去的遊泳館,李四卻死了,這是他們作為受害者家屬無法接受的結果。


    在李四溺水身亡的前幾分鍾,曾向張三進行求救,這個時候張三在幹什麽?他在看書啊。


    正經人誰會到泳遊館去看刑法書?


    他為什麽看書?不就是想要掩蓋自己內心深處想要害死李四的真實想法。


    兩人一塊去遊泳館,張三如果能夠在李四遇難時能夠伸出自己的援助之手,那李四就不會死,所以見死不救就是故意殺人,張三就應該對李四的死負責,甚至於償命。”


    李四推了推自己的鏡框:“這是普遍家屬的真實想法,他們麵對自己親屬受到傷害時往往會失去理智。”


    “好像是這樣唉。”


    “就是這樣,上次我跟朋友一塊出去玩,那家夥喝了點酒跟家人發生了衝突,我也一直在拉架,他家裏人還說我的不是,說我要是不叫他出去喝酒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了,從那以後我們就再也沒聯係過。”


    “我們再來站在執法單位的角度看這起案件。”


    李晨繼續分析案件:“常見的命案發生,執法單位結合案發現場的具體情況用排除法分析案件。


    而排除法第一位的,永遠是他殺。”


    “先排除人為,才能定性是意外。


    這句話可能有很多人聽著會感覺不舒服,可事實就是這樣,主要的原因,還是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是不可確定的。


    人是有思想的,人會說謊。


    在案發現場,隻有李四和張三兩人,那麽張三就會被執法單位定性為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


    張三被執法單位帶去問話,詢問其主要的懷疑點。


    案件中有兩個疑惑的點。


    第一,張三為什麽會在遊泳館裏看刑法書。


    這是一個反常的點,張三需要向執法單位解釋自己的異常行為。


    第二個點,在李四溺水的期間,張三是否知道他的情況。


    第一個點很好解釋,張三可以說自己在研究法學,所以加班加點一刻都不敢鬆懈。


    沒有人規定,不能夠在遊泳館裏看刑法書。


    這個點其實不重要,張三想看什麽是他的自由,哪怕是帶了一本封麵女郎在那裏研究也無傷大雅。”


    “第二個點,也是案件能否構成故意殺人的主要因素,那就是張三是否知道李四的緊急情況。”


    “李四溺水了,需要救援,張三在的口供中語言囂張。


    老子知道他溺水,他也問我索要遊泳圈,我把刑法書翻了一遍,發現沒有法律規定我必須要給他遊泳圈。


    張三的口供中,明知李四遇難見死不救,在加上李四家屬的證言,證明李四和張三是有矛盾衝突,那他的行為就不在是單純的見死不救。”


    “朋友見死不救不犯法,在刑法理論中,有一種以不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而所謂“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一種情況,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沒有做的情況。


    而日常生活中,見死不救很有可能會被判有民事責任:


    一是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不作為的前提。這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等。


    其次是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不作為。


    第三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而案件中,張三如果十分囂張的回答自己就是不救,很有很能會構成故意傷害,受到法律的製裁。


    換個說辭,張三在口供中明確指出,自己不知道李四遇難,還構成犯罪麽?


    在案件中,李四來回折騰,導致體力不支而後腿抽筋,這是他遇難的主要原因。


    張三因為研究刑法,把自己的所有精力都放在了刑法之中,完全不知道李四的情況。


    而從遊泳館的監控攝像頭可以看出,張三確實不知情,因為他的注意力從始至終都在刑法書裏,那他的行為就肯定不是犯罪。”


    “張三的解釋執法單位會聽麽?”


    “講個笑話,疑罪從無!!”


    “不說了……”


    網友們又談起了自己的不滿,皆有真實遭遇所驗證。


    “看了你們的彈幕,我也大概明白了你們所說的是什麽。”


    李晨一臉嚴肅的開始解釋:“我們不能排除不合理的審訊和問話,但能不能構成犯罪還是得看證據。


    這裏是有個矛盾的點,就是我們是否需要自證清白。


    首先,執法單位找到你,就代表著伱有可能涉及到了違法犯罪的事情。


    有證據指向這件事情可能是你做的,那你就得證明這件事情不是你做的。


    而武協部門,他們負責的是立案偵查,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節點,有很多律師在網上說這一環節不重要,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我們沒有辦法介入。”


    案件的初始階段,武協所立案偵查還沒有結束,律師不能查看證據。


    而在第一階段中的第一口供,又被視為主要口供。


    這個世界的法律,所矛盾的點還有不少啊…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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