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就案件的離譜程度展開了討論,從他的嘴中,也是知道了為什麽離譜。


    而離譜的來源是來自於執法單位的態度。


    距離案件發生時間過了十幾年,沒有證據光靠所有人的描述,就能把案子給定性。


    從地檢署到審判院,竟然沒有一個拿這個說事的。


    這是一個很可怕的問題。


    從這個世界的審判秩序來看,一件刑事案件從武協所部門立案偵查到結束交給地檢署審查起訴,再到最後審判院的判決,就是互相監督的牽製的。


    哪個部門有問題,罪行和證據是否清楚?


    可起案子給人的感覺就是這樣的:


    武協部門拿一件案子交到地檢署說:兄弟,這個案件性質有些嚴重,給他來個公訴。


    地檢署的檢察員接到相關材料看了一眼直接告訴他沒問題,然後就起訴了。


    而負責審判案件的法官一看好兄弟要起訴案件,對於疑點問題那是不聞不問,直接就給判了!


    真他媽離譜他媽給離譜開門,離譜到家了!


    執法單位成了一家人,問題嚴重性可想而知。


    兩人聊了半個小時,直到十一點左右才結束了話題。


    次日。


    八點半,李晨帶著自己的相關材料準備出發。


    機票是早上九點鍾的,飛行時間是兩個半小時。


    十一點半,飛機抵達當地的機場,李晨開始聯係那個趙律師。


    走出機場外耐心等候。


    二十分鍾後,一輛黑色的大眾停在李晨的麵前。


    趙永傑停下車輛,從駕駛室走下來來到李晨麵前開口詢問:“李律師?”


    李晨微笑回應:“是我,你是趙律師?”


    “對,我叫趙永傑,你好啊。”


    “你好。”


    兩人握手,趙永傑開口說道:“上車吧。”


    李晨聞言走到後排位置,打開車門坐了進去。


    趙永傑進去駕駛室,平複內心的震驚,係好安全開始和李晨聊起了案件。


    早在一審前,當事人的妻子找到了他,他也曾多次交涉地檢署的相關人員。


    “他們主要認為的點,就是雙方當事人承認了這場聚眾鬥毆,那邊的口供,是對方拿著武器起來報複,而他們也屬於是被迫還擊…”


    案件的起因,李晨也是知道的,就是因為當事人不滿對方的行為,帶上幾個人過去討個說法。


    可你站在對方的角度來看,這就是不滿處理結果前來找茬。


    這麽說,也是沒有問題的,因為他們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就是找茬。


    其實從法律的定義上來講,他們也是能夠被判刑的。


    當事人帶著幾個人,手裏還拿著武器,性質就是很嚴重。


    根據刑法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刑法規定上來看,持械聚眾鬥毆就是要比普通的鬥毆要嚴重的許多…


    至於對方口中的武器長短,其實並不重要。


    “是對方舉報的麽?”


    李晨聽到趙立恒的言辭有些好奇。


    一個發生了十多年的案件到底是怎麽被翻出來的?


    “這個問題我問過了,好像是那邊多次打架鬥毆被武協處理,而在處理的過程中,他們那邊也是承認了有過這麽一段往事。”


    說到這個,趙永傑也是有些無語。


    聽他這麽一說,李晨也是明白了。


    簡單點說,就是對方因為打架鬥毆的事被武協給抓了,而在詢問的過程中,武協單位就問了:


    你們打過幾場架?


    而那邊的老實人就如實供述了。


    打過幾場,在什麽時候,因為什麽原因…


    而“可憐”的當事人,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被翻了出來…


    “如果是這樣,站在執法單位的角度來看,被判刑也是沒有什麽問題的。”


    李晨聞言後談起了自己的觀點。


    從目前來看,當事人是有罪的,唯一可以無罪辯護可以利用的點,就是案件的追述期。


    一般的刑事訴訟追訴期最長是30年。具體如下: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是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是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是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地檢署核準。


    第八十八條在地檢署、武協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審判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審判院、地檢署、武協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案發當時雙方都沒有報警處理,在十多年之後被翻了出來,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就是過了案件的追述期,當事人雙方不在承擔法律責任。


    趙永傑也是有些無奈的說道:“估計他們都沒有想法自己會判刑吧。”


    對於執法單位的態度,趙永傑也是有些無奈。


    秉公執法,本來就是沒有問題的。


    最主要的原因,他是當地的律師,對於當地的相關部門不能得罪的太死…


    要是換個地方,他絕對要和執法部門去碰一碰。


    你說犯罪就是犯罪麽?拿出證據來啊!


    你要是有證據,該怎麽判就怎麽判,哪怕是判他十年二十年我都不會有任何的意見。


    連個證據都沒有,光靠當事人的陳述就定了給判了,這也太離譜了吧…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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