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開放分類:法律、憲法、社會製度、國家製度、國家法


    目錄


    *-憲法constitution


    *-憲法是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


    *-憲法是民主製度的法律化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世界第一部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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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constitution


    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律。規定該國的社會製度、國家製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在該國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權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國先後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製訂過四部憲法。1982年憲法中的部分條款,後來又有修改補充。之後又分別於88年、93年、99年和04年頒布了四部憲法修正案。而04年憲法修正案最大也是最凸出的改變就是加入了對於私人財產保護方麵的規定,這一點直接從憲法層麵上解決了《物權法》的立法障礙,為物權法的頒布除去了理論障礙。


    憲法一詞來源於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組織、確立的意思。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皇帝的“詔令”、“諭旨”,以區別於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歐洲封建時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對國家製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含有組織法的意思。英國在中世紀建立了代議製度,確立了國王沒有得到議會同意就不得征稅和進行其他立法的原則。後來代議製度普及於歐美各國,人們就把規定代議製度的法律稱為憲法,指確認立憲政體的法律。


    “憲”、“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代典籍中與“法”同義,日本古代“憲”也指法令、製度,都與現代“憲法”一詞含義不同。19世紀60年代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立憲政治概念的傳入,日本才有相當於歐美的概念出現。1898年,中國戊戌變法時,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要求清廷製定憲法,實行君主立憲。1908年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從此“憲法”一詞在中國就成為國家根本法的專用詞。


    憲法是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


    憲法是階級鬥爭的產物,由在階級鬥爭中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所製定,用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權,是這一階級的勝利成果。從憲法的階級實質來看,現代憲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個類型,即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


    在英國、美國和法國,較早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這3個國家也最早出現了資產階級憲法。它們的政治製度並不完全相同,而階級本質一樣,都建立在生產資料資本家占有製的經濟基礎上,都以保護資本家的私有財產為神聖職責;在政治上都是鞏固資產階級專政,確認資產階級的民主製度。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盡管個別條文有所差異,但都是資產階級意誌的集中表現,都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


    無產階級建立政權後,也需要用憲法來鞏固自己的勝利成果。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製度不盡相同,但它們的階級本質一樣。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製的經濟基礎之上,以發展生產力和保護公共財產為首要任務;都是為了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確立社會主義民主製度;都是無產階級意誌的集中表現,體現了無產階級的根本利益。


    同一類型的不同國家的憲法不盡相同;同一國家在不同曆史時期的憲法也有變化。除了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民族曆史特點等因素外,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係的變化是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


    憲法是民主製度的法律化


    憲法是民主製度的法律化。資產階級憲法體現資產階級民主,社會主義憲法體現社會主義民主。


    資產階級憲法同資產階級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憲政體”、“立憲政治”、“憲政”,都是以代議製度為基礎的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別名。資產階級憲法正是在反對封建**製度和建立資產階級民主製度的過程中產生的。資產階級為了發展資本主義,需要衝破封建製度的束縛,實現買賣自由、契約自由、等價交換。這種生產關係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標榜自由、平等、人權的資產階級民主製。在其憲法上規定的,則是人民主權、權力劃分(見三權分立製度)、尊重基本人權、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等原則。資產階級憲法上規定的民主製度,都是為鞏固資本主義生產關係服務的。它宣布“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把保護資產階級私有製和對無產階級的剝削,作為它的首要任務。這樣,資本主義國家必然要實行資產階級專政。但為了欺騙無產階級,他們諱言專政,在憲法裏不作明文規定。


    無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同樣需要把社會主義民主製度法律化,製定憲法來鞏固政權,維護社會主義民主。社會化的大生產和生產資料公有製是社會主義民主製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憲法是作為法律手段來鞏固和發展這一經濟基礎的。社會主義憲法公開承認社會主義國家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無產階級專政包括對剝削者的專政和在勞動人民內部的民主,即社會主義民主。社會主義民主製是最高類型的民主製。但社會主義民主製有一個發展的過程,社會主義憲法也就必然會有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發展了社會主義民主,把適合中國國情和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社會主義民主製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務就是為建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創造有利條件。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本質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為它是根本法,又與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屬性,表現在下列4個方麵。


    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製度、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有的國家因此就把憲法稱為根本法或基本法。憲法除規定社會製度和國家製度的基本原則外,還規定國家政權機關組織和確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


    由於憲法所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和製度,憲法就成為立法機關進行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基礎。因而憲法又被稱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則被稱為“子法”。但是憲法也隻能規定立法原則,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憲法在內容上所具有的國家根本法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於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和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製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無效。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為近、現代實行憲政製度的國家所公認,許多國家的憲法對此都有明文規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序言中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製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條還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1946年的《日本國憲法》規定:“本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規,違反其規定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關於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屬無效。”


    憲法的製定與修改一般都有特別程序憲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指有明文規定的憲法典,由一個或少數幾個法律文書構成。如《美國憲法》就是一部成文的憲法典,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則包括了三個憲法性法律。不成文憲法指沒有明文規定的憲法典和獨立的法律文書的憲法,其內容散見於不同曆史時期頒布的法律或曆史上形成的慣例之中,如英國憲法。


    成文憲法一般規定了特別的起草和修改程序。為了起草或修改憲法,有的國家成立了專門機構,如憲法起草委員會、製憲會議、立憲會議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1982年憲法是由1980年9月成立的憲法修改委員會負責修改的。美國於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組成製憲會議,負責起草美國憲法提交各州批準。許多國家還規定了通過或批準憲法的特別程序。中國1982年憲法草案,經憲法修改委員會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並公布,交付全國人民討論,再經修改,最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美國早期在全國隻有13州時,規定憲法要得到9個州的批準方能生效。


    由於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憲法又可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指憲法須經過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絕大多數國家成文憲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複雜。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美國憲法》規定,經過國會兩院2/3議員同意,或者2/3的州議會的請求,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經過3/4的州議會或修憲會議批準後,才能生效。有的國家還專門作出憲法某項內容不能修改的規定。對憲法修改程序作比較嚴格的規定,有助於保持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但成文憲法也有的不是剛性憲法,如意大利1861年統一後,以1848年製定的《撒丁王國憲法》作為意大利王國憲法,這部成文憲法沒有規定特別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凡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的憲法,稱柔性憲法。不成文憲法無所謂修改程序,屬於柔性憲法。


    憲法的特別規定為了保持憲法的權威性,避免造成適用上的困難,有時需要有關國家機關對憲法條文的含義、內容和界限進行具體的明確的解釋。因此許多國家都在憲法中對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歸屬問題,作了專門規定。


    憲法的解釋權和監督權的歸屬,根據各國憲法規定,大致有以下3種體製:1立法機構解釋製。有的國家由議會,有的國家由最高權力機關或其常設機關行使憲法解釋權和監督權。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2司法機構解釋製。這一體製始於美國。美國最高法院有權宣布聯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聯邦憲法。最高法院的這種權力在憲法上沒有明文規定,而是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現在世界上有許多國家采取司法機構解釋製。3特設機構解釋製。由專門設立的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或憲法法庭之類機構行使這一職權。


    凡有權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機構,一般都有權對法律、法令、法規以及行政行為等是否違憲作出裁決。這種製度通稱違憲審查製度。


    世界第一部憲法


    最早的資產階級憲法是英國的不成文憲法,它是17世紀中期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爭奪政權過程中互相妥協的產物。通過一係列逐步限製王權和擴大資產階級政治權力的憲法性法律,如《權利請願書》《人身保護法》《王位繼承法》《國會法》等,這些憲法性法律同政治慣例、司法判例一起構成了英國憲法,確立了英國立憲君主製政體和議會內閣製。


    美國在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獨立戰爭勝利後,於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參加的製憲會議草擬了《邦聯條例》,經各州批準後於1781年3月生效,成為美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開創了一個成文憲法時代。1787年9月通過的《美國憲法》於1789年4月生效,這部憲法確立了美國的聯邦製度和以三權分立為核心的總統製。1791年法國製定了歐洲大陸第一部憲法,把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誕生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作為憲法的序言,在這部憲法的基礎上建立起法蘭西第一共和國。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的憲法國家,但英國憲法沒有製定出一部統一的,完整的成交法典,而是由各個曆史時期頒布的憲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國會慣例所組成。


    美國憲法是資本主義國家第一部成文憲法,它是以1776年美國獨立戰爭勝利後通過的《獨立宣言》和聯邦條例為基礎,於1787年在費城製憲會議上製定的,在資本主義國家製憲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目錄


    序言


    第一章總綱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構


    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國務院


    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序言


    中國是世界上曆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0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曆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製,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曆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主席為領袖的中國**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曆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製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製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製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係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製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製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曆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係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製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製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製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製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社會主義公有製消滅人剝削人的製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第七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製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條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製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製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製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製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製和企業經營管理製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製,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製度。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十六條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主經營。


    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第十九條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二十條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


    第二十一條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第二十二條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曆史文化遺產。


    第二十三條國家培養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種專業人才,擴大知識分子的隊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製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群眾中製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條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第二十七條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製,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製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係,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二十八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製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建設,增強國防力量。


    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製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製和打擊報複。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製度。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製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麵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構


    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五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第六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六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製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製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六十四條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委員長,


    副委員長若幹人,


    秘書長,


    委員若幹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六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製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製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製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製度和其他專門銜級製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第七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七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複。


    第七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第七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係,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七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


    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


    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第三節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六條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幹人,


    國務委員若幹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製。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製。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製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製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製,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九十一條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九十二條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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