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立憲製


    開放分類:政治


    君主立憲製就是將以前的以國王皇帝手中的立法權、行政權過渡到以憲法為中心的國會中但國家任然保留君主。


    君主立憲可分為二元製君主立憲製和議會製君主立憲製,現在世界上大都為後者,二元製君主立憲製從政府結構來講君主交出了立法權但保留部分行政權,首相隻是輔助君主治理國家,憲法和其它法律由議會製訂,從體製上看就是議會製訂憲法和法律限製君主,君主在製訂的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治理國家。


    議會製君主立憲製君主交出所有的權利(有些國家的紀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國家的主要行政人,立法和實君一樣,重體製上來看憲法和法律不是限製君主而是用來限製首相,首相隻能在憲法和法律內治理國家。其缺點在於國家內任存在著特權階級,優點是不用戰爭就可實現憲政。


    君主立憲製亦稱“有限君主製”,是資本主義國家君主權力受憲法限製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資產階級同封建勢力妥協的產物。有二元製和議會製兩種。二元製的君主立憲製,是君主和議會分掌政權,君主任命內閣,內閣對君主負責,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權,而議會則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有否決權。如1871—1918年的德意誌帝國和明治維新後一段時間的日本。在現代,二元製的君主立憲製隻有個別國家實行。英國的《權力法案》就屬於典型的君主立憲製。議會製的君主立憲製,則仍為現代不少資本主義國家所采用,如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泰國、日本等。是在君主立憲的基礎上隨著近代政黨的形成和議會作用的加強而逐步確立起來的。在這種製度下,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君主的實際權力減弱,其職責大多是禮儀性的。


    君主立憲製國家


    歐洲:英國、挪威、瑞典、丹麥、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安道爾、摩納哥、列支敦士登


    亞洲:日本、柬埔寨、泰國、馬來西亞、巴林、卡塔爾、不丹、約旦、科威特


    非洲:萊索托、摩洛哥


    美州:加拿大、巴哈馬、安提瓜和巴布達、巴巴多斯、伯利茲、聖基茨和尼維斯、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格林納達、牙買加


    大洋洲:湯加、澳大利亞、新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圖瓦盧、索羅門群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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