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法案
開放分類:法律、憲法、君主立憲製
目錄
*-英國《權利法案》背景
*-英國《權利法案》內容
*-英國《權利法案》續作
*-美國《權利法案》背景
*-美國憲法
*-弗吉尼亞《權利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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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權利法案》背景
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複辟後,開始倒行逆施,不僅大力壓製反對派,企圖恢複國王集權,而且企圖在英國恢複天主教,這引起了當時英國輝格黨和部分托利黨人的反對,矛盾逐漸激化。恰好,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的第二個妻子生了一個兒子,這位未來的國王將來必定信奉天主教無疑!這樣,原來人們認為詹姆斯二世死後他的信奉新教的女兒將繼位的希望破滅了,於是人們決定采取行動。包括倫敦主教在內的幾位著名人物發送了一封密信給在荷蘭的信奉新教的詹姆斯二世的女兒瑪麗和女婿威廉,邀請他們到英國來保護英國的“宗教、自由和財產”。對威廉來說,他主要關心的是如何能為他的妻子和他自己爭奪英國的王位繼承權,同時他也認為他入主英國可以防止英國同法國結盟以共同反對荷蘭,因而接受了邀請。但這次英國人學乖了,為了避免當年(1660年)邀請斯圖亞特王朝複辟的前車之鑒,決定以法律形式限製國王的權力,保證自己的權力,於是在議會上、下兩院共同召開的全體會議上,向威廉和瑪麗提出了一個“權利宣言”,要求國王以後未經議會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經議會同意不能征收賦稅,今後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擔任英國國王,任何國王不能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等。威廉接受了這些要求,即英國王位,是為威廉三世,瑪麗即位為英國女王,是為瑪麗二世。1689年10月,議會通過了“權利宣言”並製訂為法律,是為《權利法案》。
英國《權利法案》內容
英國《權利法案》(thebillofright),全稱《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anactderingtherightsandlibertiesof
thesubjectandsettlingthesessionofthecron),內容並不多,隻有短短的十三條:
1凡未經國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國會準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征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係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置備武器。
8國會議員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申雪一切訴冤,並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
人們可以看到“十三條”主要有兩方麵內容:一、限製國王的權力,約束英王的實際統治權,如第1、2、4、6條;二、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司法權和軍權等,如第88、9、13條。
英國《權利法案》續作
1701年英國議會又通過了一部《王位繼承法》,被看作是《權利法案》的補充,這兩個法案確立了英國“議會至上”原則,是邁向君主立憲製度的重要一步,議會逐漸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權利法案》是英國曆史上自《大憲章》以來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國的《權利法案》可以被認為是美國憲法的前身。它改變了人類曆史,對英國對世界都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最後順便補充兩點:1《權利法案》在英國起憲法作用,屬於憲法性質文件,但它並不是成文憲法,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是美國1787年憲法;2美國1787年憲法頒布後,曾於1789年有大幅度修正,主要是補充了10條修正案,這10條修正案也往往被稱為《權利法案》(或《人權法案》)。
美國《權利法案》背景
《權利法案》指的是美國憲法中第一至第十條憲法修正案。當美國憲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機構批準時,有些人提出了憲法無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疑慮。對此,支持憲法草案的聯邦黨人向美國人民保證,將會在第一屆國會會期時在憲法中加入權利法案。在憲法獲批準後第一屆國會開會。大多數議員支持權利法案應該被提出,而有關的權利也應該在憲法中受到保護。起草權利法案的任務就落到了詹姆斯·麥迪遜的身上。麥迪遜在《弗吉尼亞權利法案》的基礎上開始著手進行權利法案的起草工作。人們也同意,權利法案將會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憲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憲法而需要再次進行冗長的憲法批準過程。1789年最初有12條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2條未能通過。1791年12月15日,其餘的10條修正案獲得通過,成為現在所稱的《權利法案》。權利法案草案中的第11條在1992年最終獲得批準,成為憲法第27條修正案。這條修正案禁止國會提高對議員的薪酬。
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製定法律尊奉國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國會無權通過限製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請願自由的法律。
第二修正案規定一支紀律嚴明的民兵是一個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第三修正案規定在平時,沒有主人同意,任何士兵不得駐紮在民居;在戰時,亦不得駐紮,除了法律規定的方式以外。
第四修正案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進行搜查和扣押的令狀,必須經過宣誓和確認,確有“可靠的理由”才由地方法官簽發。但其所要搜查的地點和抓捕的人要具體明確。其實,第四條修正案要保護的是人而不是場所不受政府的無理侵擾。這就是說,個人的住宅和所有物是“人身自由的延長”,因此是人身權利的一部分。
第五修正案規定:未經大陪審團同意,任何人不接受死刑和重罪的刑事指控,在戰時或者出現公共危險時,在陸海軍及民兵中出現的案例例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被置於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中。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財產不受剝奪。非經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征為公用。
第六修正案規定:所有刑事指控中,被告有權在有刑事管轄權的犯罪發生地獲得無偏私的陪審團及時、公開的審判。被告應當被告知起訴的事實和訴因,有權獲得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有接受辯護律師幫助的權利。
第七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法的案件中,對爭議金額超過20美元的案件保留讓陪審團進行審判的權利。在非陪審團審理的案件中,將在聯邦法庭進行複核,複核時並不依據普通法規則。
第八修正案規定:不得要求提供額外的保釋金,不得處以超額的罰款,不得進行殘忍的或非常的懲罰。
第九修正案規定:憲法中所列舉的權利,不能用來侵犯他人的固有權利。
第十修正案規定:沒有被憲法賦予聯邦的權利,或者並未由憲法禁止授予各州的權利,由各州及其人民自主保留。
美國憲法
美國憲法的草創人沒有在憲法中擬訂一項權利法案。此一缺漏的原因並非由於他們不關心基本人權,而是因為他們覺得,憲法既沒有特別授權管理出版或集會自由之類的事務,當然也就不需要特別陳明不存在這種權力。這一立場從邏輯上講是正確的,但從心理上講則不然;美國人民普遍希望憲法中明文規定他們的福利。第一屆國會集會後不久,詹姆斯.麥迪遜提出一項很長的權利法案,作為憲法的修正案。國會一共通過了十二條修正案。但是,隻有十條為各州所批準,並於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正式成為憲法的一部分。這些修正案被稱為權利法案。法案中大部分是對政府施加限製--規定聯邦政府所不能做的事。結果,在一般情形下,這項法案也被解釋為適用於州政府。既然幾乎各州都有一項權利法案,或作為州憲法的一部分,或作為州憲法的修正案,因而可以正確地說,所有美國人在全國各處均享受此類權利法案的保護,不受任何地方、州與聯邦政府的侵犯。
弗吉尼亞《權利法案》
(georgemason喬治.梅遜)
英國人與美國人早巳熟悉權利法案。因此,早在一六四一年麻薩諸塞殖民地就製訂一種“自由體製”,而許多美洲殖民地也其特許狀中所包含的民權與自由宣言而歡欣鼓舞。所有美洲殖民地的居民也都知道其母國有關大憲章、權利請願書,以及權利法案的曆史。但是,美國的權利法案被加載憲法,這在人類曆史上卻是第一次,因而它成了至高無上的法律。第一項權利法案,也是最著名的一項,是由喬治.梅遜草擬而由維吉尼亞議會於一七七六年六月十二日通過的。這份對基本權利的雄辯聲明,不但在美國而且在國外也被廣泛地摹仿;它在法國特別受歡迎,對後來的法國人權宣言也有所貢獻。
弗吉尼亞善良人民的代表,在其全體和自由的大會上製定一項權利宣言;宣言中所列權利屬於他們及其後裔,是政府的基礎。
所有人都是生來同樣自由與獨立的,並享有某些天賦權利,當他們組成一個社會時,他們不能憑任何契約剝奪其後裔的這些權利;也就是說,享受生活與自由的權利,包括獲取與擁有財產、追求和享有幸福與安全的手段。
所有的權力都屬於人民,因而也來自人民;長官是他們的受托人與仆人,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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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權利法案》背景
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複辟後,開始倒行逆施,不僅大力壓製反對派,企圖恢複國王集權,而且企圖在英國恢複天主教,這引起了當時英國輝格黨和部分托利黨人的反對,矛盾逐漸激化。恰好,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的第二個妻子生了一個兒子,這位未來的國王將來必定信奉天主教無疑!這樣,原來人們認為詹姆斯二世死後他的信奉新教的女兒將繼位的希望破滅了,於是人們決定采取行動。包括倫敦主教在內的幾位著名人物發送了一封密信給在荷蘭的信奉新教的詹姆斯二世的女兒瑪麗和女婿威廉,邀請他們到英國來保護英國的“宗教、自由和財產”。對威廉來說,他主要關心的是如何能為他的妻子和他自己爭奪英國的王位繼承權,同時他也認為他入主英國可以防止英國同法國結盟以共同反對荷蘭,因而接受了邀請。但這次英國人學乖了,為了避免當年(1660年)邀請斯圖亞特王朝複辟的前車之鑒,決定以法律形式限製國王的權力,保證自己的權力,於是在議會上、下兩院共同召開的全體會議上,向威廉和瑪麗提出了一個“權利宣言”,要求國王以後未經議會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經議會同意不能征收賦稅,今後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擔任英國國王,任何國王不能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等。威廉接受了這些要求,即英國王位,是為威廉三世,瑪麗即位為英國女王,是為瑪麗二世。1689年10月,議會通過了“權利宣言”並製訂為法律,是為《權利法案》。
英國《權利法案》內容
英國《權利法案》(thebillofright),全稱《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anactderingtherightsandlibertiesof
thesubjectandsettlingthesessionofthecron),內容並不多,隻有短短的十三條:
1凡未經國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國會準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征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係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置備武器。
8國會議員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申雪一切訴冤,並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
人們可以看到“十三條”主要有兩方麵內容:一、限製國王的權力,約束英王的實際統治權,如第1、2、4、6條;二、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司法權和軍權等,如第88、9、13條。
英國《權利法案》續作
1701年英國議會又通過了一部《王位繼承法》,被看作是《權利法案》的補充,這兩個法案確立了英國“議會至上”原則,是邁向君主立憲製度的重要一步,議會逐漸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權利法案》是英國曆史上自《大憲章》以來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國的《權利法案》可以被認為是美國憲法的前身。它改變了人類曆史,對英國對世界都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最後順便補充兩點:1《權利法案》在英國起憲法作用,屬於憲法性質文件,但它並不是成文憲法,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是美國1787年憲法;2美國1787年憲法頒布後,曾於1789年有大幅度修正,主要是補充了10條修正案,這10條修正案也往往被稱為《權利法案》(或《人權法案》)。
美國《權利法案》背景
《權利法案》指的是美國憲法中第一至第十條憲法修正案。當美國憲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機構批準時,有些人提出了憲法無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疑慮。對此,支持憲法草案的聯邦黨人向美國人民保證,將會在第一屆國會會期時在憲法中加入權利法案。在憲法獲批準後第一屆國會開會。大多數議員支持權利法案應該被提出,而有關的權利也應該在憲法中受到保護。起草權利法案的任務就落到了詹姆斯·麥迪遜的身上。麥迪遜在《弗吉尼亞權利法案》的基礎上開始著手進行權利法案的起草工作。人們也同意,權利法案將會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憲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憲法而需要再次進行冗長的憲法批準過程。1789年最初有12條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2條未能通過。1791年12月15日,其餘的10條修正案獲得通過,成為現在所稱的《權利法案》。權利法案草案中的第11條在1992年最終獲得批準,成為憲法第27條修正案。這條修正案禁止國會提高對議員的薪酬。
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製定法律尊奉國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國會無權通過限製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請願自由的法律。
第二修正案規定一支紀律嚴明的民兵是一個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第三修正案規定在平時,沒有主人同意,任何士兵不得駐紮在民居;在戰時,亦不得駐紮,除了法律規定的方式以外。
第四修正案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進行搜查和扣押的令狀,必須經過宣誓和確認,確有“可靠的理由”才由地方法官簽發。但其所要搜查的地點和抓捕的人要具體明確。其實,第四條修正案要保護的是人而不是場所不受政府的無理侵擾。這就是說,個人的住宅和所有物是“人身自由的延長”,因此是人身權利的一部分。
第五修正案規定:未經大陪審團同意,任何人不接受死刑和重罪的刑事指控,在戰時或者出現公共危險時,在陸海軍及民兵中出現的案例例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被置於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中。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財產不受剝奪。非經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征為公用。
第六修正案規定:所有刑事指控中,被告有權在有刑事管轄權的犯罪發生地獲得無偏私的陪審團及時、公開的審判。被告應當被告知起訴的事實和訴因,有權獲得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有接受辯護律師幫助的權利。
第七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法的案件中,對爭議金額超過20美元的案件保留讓陪審團進行審判的權利。在非陪審團審理的案件中,將在聯邦法庭進行複核,複核時並不依據普通法規則。
第八修正案規定:不得要求提供額外的保釋金,不得處以超額的罰款,不得進行殘忍的或非常的懲罰。
第九修正案規定:憲法中所列舉的權利,不能用來侵犯他人的固有權利。
第十修正案規定:沒有被憲法賦予聯邦的權利,或者並未由憲法禁止授予各州的權利,由各州及其人民自主保留。
美國憲法
美國憲法的草創人沒有在憲法中擬訂一項權利法案。此一缺漏的原因並非由於他們不關心基本人權,而是因為他們覺得,憲法既沒有特別授權管理出版或集會自由之類的事務,當然也就不需要特別陳明不存在這種權力。這一立場從邏輯上講是正確的,但從心理上講則不然;美國人民普遍希望憲法中明文規定他們的福利。第一屆國會集會後不久,詹姆斯.麥迪遜提出一項很長的權利法案,作為憲法的修正案。國會一共通過了十二條修正案。但是,隻有十條為各州所批準,並於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正式成為憲法的一部分。這些修正案被稱為權利法案。法案中大部分是對政府施加限製--規定聯邦政府所不能做的事。結果,在一般情形下,這項法案也被解釋為適用於州政府。既然幾乎各州都有一項權利法案,或作為州憲法的一部分,或作為州憲法的修正案,因而可以正確地說,所有美國人在全國各處均享受此類權利法案的保護,不受任何地方、州與聯邦政府的侵犯。
弗吉尼亞《權利法案》
(georgemason喬治.梅遜)
英國人與美國人早巳熟悉權利法案。因此,早在一六四一年麻薩諸塞殖民地就製訂一種“自由體製”,而許多美洲殖民地也其特許狀中所包含的民權與自由宣言而歡欣鼓舞。所有美洲殖民地的居民也都知道其母國有關大憲章、權利請願書,以及權利法案的曆史。但是,美國的權利法案被加載憲法,這在人類曆史上卻是第一次,因而它成了至高無上的法律。第一項權利法案,也是最著名的一項,是由喬治.梅遜草擬而由維吉尼亞議會於一七七六年六月十二日通過的。這份對基本權利的雄辯聲明,不但在美國而且在國外也被廣泛地摹仿;它在法國特別受歡迎,對後來的法國人權宣言也有所貢獻。
弗吉尼亞善良人民的代表,在其全體和自由的大會上製定一項權利宣言;宣言中所列權利屬於他們及其後裔,是政府的基礎。
所有人都是生來同樣自由與獨立的,並享有某些天賦權利,當他們組成一個社會時,他們不能憑任何契約剝奪其後裔的這些權利;也就是說,享受生活與自由的權利,包括獲取與擁有財產、追求和享有幸福與安全的手段。
所有的權力都屬於人民,因而也來自人民;長官是他們的受托人與仆人,無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