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開放分類:財政


    遺產稅即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征稅.國外有時也稱為"死亡稅".遺產稅有助於加強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目前,開征遺產稅已列入我國稅製改革的議事日程.


    各國及地區征收遺產稅的情況大致可分為三類:


    1.總遺產稅製。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價值課稅,以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2.分遺產稅製。這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將遺產分給繼承人,然後就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課稅。納稅義務人是遺產繼承人,稅負的大小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疏關係而定。


    3.混合遺產稅製。它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征收遺產稅,稅後遺產分配給各繼承人時再就繼承人的繼承財產額征一次繼承稅。


    開征遺產稅可節約資本,平均社會財富,減少社會浪費,提倡勞動所得,增加國庫收入,補充所得稅的不足。


    遺產稅最早產生於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於籌措軍費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開征了遺產稅。近代遺產稅始征於1598年的荷蘭,其後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國相繼開征了遺產稅。


    近代遺產稅1598年創始於荷蘭。以後其他西方國家,如英國、法國、意大利等先後開征。在我國,國民黨政府曾於1940年7月1日開征此稅。


    中國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開征過遺產稅。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通過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遺產稅作為擬開征的稅種之一,但限於當時的條件未予開征。1994年的新稅製改革將遺產稅列為國家可能開征的稅種之一。1996年全國人大批準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綱要中提出“逐步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


    2004年09月21日


    第一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的全部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遺產稅。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有財產,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遺產稅。


    第二條本條例規定應征收遺產稅的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財產。


    第三條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依照下列順序確定:


    (一)有遺囑執行人的,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的,為繼承人及受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及受贈人的,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行為能力人時,其納稅義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履行。


    第四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依法歸國家所有的遺產,免納遺產稅。


    第五條下列各項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業的遺產;


    (二)經繼承人向稅務機關登記、繼承保存的遺產中種類文物及有關文化、曆史、美術方麵的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將此類文件、圖書資料、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請補稅;


    (三)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民明並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


    (四)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與外國政府簽定的協議中規定免征遺產稅和遺產;


    (六)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和其他遺產。


    第六條下列各項允許在應征稅總額中扣除:


    (一)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法應補繳的各項稅款、罰款、滯納金;


    (二)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未償還的具有確鑿證據的各項債務;


    (三)被繼承人喪葬費用;


    (四)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征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五千元。


    (五)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所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於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護)養的,可按當時年齡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報規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一萬元;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七十五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未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不得給予扣除。


    (六)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累計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


    (七)被繼承認擁有所有權,並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住房。價值超過五十萬的,隻允許扣除五十萬元。


    (八)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被繼承人為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常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外國公民,地無國籍人,不適用本條(五)至(七)項規定的扣除項目;本條(一)至(四)項規定的扣除項目,也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為限。


    第七條遺產稅的免征額為二十萬元。


    第八條遺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應征稅遺產淨額。應征稅遺產淨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遺產總額,扣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的項目並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允許在應征稅遺產總額扣除的金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免征額後的餘額。


    第九條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為:應征遺產稅稅額一應征稅遺產淨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十條遺產稅的免征額及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標準,由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遺產稅依照本條例所附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算征收。


    第十二條遺產稅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遺產以外國貨幣計價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遺產稅。


    第十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與境外的財產,按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的所在地劃分。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的財產所在地按下列原則確認:


    (一)不動產以及附於不動產的權利,按不動產所在地確認;


    (二)車輛、船舶及航空器,按其使用證照發放機關所在地確認;


    (三)除著作權以外的知識產權,按其登記機關所在地確認。但著作權按其所有人的經常居住地確認;


    (四)債權,以債務人經常居位地或營業所在地為準;


    (五)各種股票、公司債券,以其發行機關報所在地為準;


    (六)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以其行政管轄權所在地或營業所在地為準;


    (七)除上述財產以外的動產,以其所有人的經常居位地為準。


    第十五條在遺產稅稅款繳清前,其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不得辦理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現什計算征收。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價可依的,按所列價格計算;無價可依或申報明顯低於正常價的,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評估價值計算。贈與財產在贈與時有價可依的,按所列價格計算;無孔不入價可依或申報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價的,按贈與時的評估價值計算。財產價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須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第十七條境外財產依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已繳納的遺產稅,允許在應征遺產稅稅額中抵扣,且抵扣額不得超過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中心應征稅額。如抵扣額低於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應征稅額的,應補繳其差額部分的稅款。


    第十八條遺產稅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沒有戶籍的,由被繼承人居位地或財產所在地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的,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早二個月內,依前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遺產稅納稅申報。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納稅申報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對遺產情況進行核實,確定應征稅遺產淨額及計算。


    主要國家(地區)的遺產稅和贈與稅製度


    (一)美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美國現代意義上遺產稅是於1916年立法開征的,其目的是為應付每次世界大戰而籌資,贈與稅也於隨後後不久開征,幾經變化,1976年,修改了聯邦財產轉移稅,將原分別適用於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兩套稅率,統一為同時適用於兩種稅的同一套稅率,因此從嚴格意義上稅,遺產稅和贈與稅都不是再是獨立的稅種,而隻是財產轉移稅的一個組成部分。不過習慣上,人們不是將它們作為兩種稅看待。美國三級政府都征收財產轉移稅,但財產轉移稅主要是由聯邦政府征收。1991年,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征收的財產轉移稅占全部財產轉移稅的比例分別為72.1%、27.2%、0.2%。


    1、聯邦遺產稅和贈與稅。


    (1)納稅人。聯邦實行總遺產稅製和總贈與稅製。遺產稅的納稅人是遺囑執行人。贈與稅的納稅人是財產贈與人。


    (2)課稅對象。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死亡者遺產總額,它包括財產價值和財產權益。遺產總額的確定與遺囑本身及是否產有遺囑無直接聯係,而是由稅法確定。贈與稅的課稅對象是財產贈與人給他人的財產價值和財產權益。


    (3)財產估價。遺產總值一般按死亡時的財產市場價格確定,農場及某些非上市公司使用的不動產,可適用減低估價。贈與財產價值按贈與發生時的市場估定。


    (4)扣除項目。遺產稅的扣除有:債務扣除、喪葬費用扣除、遺產處置期意外損失扣除、配偶間轉讓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贈扣除。贈與稅的扣除項目主要是捐贈和配偶之間贈與扣除。


    (5)抵免。兩稅設相同的抵免額。抵免分兩個部分,一是統一抵免,允許每個納稅人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減去一定量的抵免額;二是稅收抵免,允許從應納稅額中減去向外國政府交納的遺產稅額及向州政府交納的遺產稅額。


    (6)稅率。美國對遺產的起征點比較低,即遺產的價值超出65萬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遺產稅(65萬美元的遺產不征稅)而一旦遺產的總額達到300萬美元以上,遺產的稅率就要高達55%,在西方國家中名列前茅。


    2、州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美國除了內華達州外,其餘各州都征收遺產稅,且多采用累進稅率,稅率由各州製定,各州間的稅率差異較大,而且多數為繼承稅製。而開征贈與稅的隻有12個州,但均非單獨征收,而是與遺產稅或繼承稅一起征收。


    (二)香港的遺產稅


    香港現行的遺產稅條例是在1932年修訂的修正版基礎上,經不斷更新、修訂而形成的。


    下圖為香港近四個財政年度遺產稅的統計資料


    遺產稅統計資料


    1、課稅範圍與對象


    香港遺產稅征收範圍涉及麵相當廣泛,凡死者留下的一切財產,除規定準予豁免外,均應征稅。財產的定義為:土地、樓宇、金錢、股票、商譽、權利、專利、契約利益、索償權利等,但不在香港的財產不征稅。


    2、香港遺產稅規定有免稅點,免稅點在不同的稅法修訂期限內有不同的規定,且每修訂一次其數額就是提高一次,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適用的免稅點為500萬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為650萬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之後則為750萬港元,也就是說,總遺產額在750萬港元以下的不征遺產稅。在計算時,還有一些豁免規定,如生前的贈與或支付如果在死者死亡之日的3年前實行,不征遺產稅,減征規定,如任何人士死亡時所遺留的物產、財產,如已納遺產部分,在其死亡後五年內,接受遺產者也死亡的,後死者遺留的所繼承遺產可給予一定程度的減免。


    3、稅率


    遺產稅采用全額累進稅率。稅率也經過多次調整,基本趨勢是遺產價值總額課稅級距越來越大,免征點逐漸增高,但其適用稅率一直保持在5%-20%之間。


    1997年4月1日-1998年4月1日$7,000,000豁免


    超過不超過稅率


    $7,000,000$8,500,0006%


    $8,500,900$10,000,00012%


    $10,000,000-


    1998年4月1日-$7,500,000豁免


    超過不超過稅率


    $7,500,000$9,000,0005%


    $9,000,000$10,500,0010%


    $10,500,000-15%


    4、邊際寬減。當遺產值處於兩個級距之間邊緣時,扣除按兩個級距稅率計算的遺產稅後的淨遺產所得的數額,采用高一級稅率的不得低於采用低一級稅率。當高一級的稅後遺產淨所得少於前一級稅後遺產淨所得時,除扣除按前一級稅率計算的遺產稅後的遺產淨所得留給遺產受益人外,其餘額全部作為遺產稅款繳稅。


    (三)日本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日本的遺產稅采用分遺產稅製即繼承稅製,贈與稅是分贈與稅製。


    1、遺產稅


    (1)納稅人。繼承稅的納稅人是財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在日本是否擁有住所作為居民的判定標準。


    (2)課稅對象。包括繼承財產和視為繼承財產。繼承財產是指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財產,包括繼承的財產價值和權利。視為繼承財產,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屬於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的財產,但卻是因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起因而產生的財產和權利,主要有保險金退職津貼、信托受益權、與人身保險契約有關的權利等。


    (3)稅額計算。日本的遺產稅不同於傳統上的遺產稅,具體辦法是,首先將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因繼承或遺贈而獲取的財產部分,減去被繼承人債務及喪葬費用,形成課稅價額,再將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課稅價額合計起來,作為基礎扣除,將其餘額乘以適當的稅率,求出應納遺產稅總額,最後將應納稅額按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課稅價額分配,即為各自的應納稅額。這種辦法,能使遺產稅額外負擔不受遺產分割的影響,也比較公平。


    (4)扣除和抵免。遺產稅扣除項目有:債務扣除、喪葬費扣除、配偶繼承扣除、未成年人繼承扣除、短期內連續繼承扣除等。抵免主要是已納外國的遺產稅的稅額抵免。


    (5)稅率(略)


    2、贈與稅


    (1)納稅人。由贈與而獲得財產的個人為納稅人。按在日本有無住所分為無限納稅義務人和有限納稅義務人。


    (2)課稅對象。包括贈與財產和視為贈與財產。贈與財產是由贈與取提的財產價值和權利。視為贈與財產是指法律上不是贈與財產,但實質上又與贈與財產相同的某些財產和權利,包括保險金、信托受益權、定期存款等。


    (3)課稅基礎。課稅基礎是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取得贈與財產價額。


    (4)扣除和抵免。贈與稅的扣除有基礎扣除和配偶扣除。抵免主要是外國稅收抵免。


    (5)稅率。贈與稅單獨設立稅率。(略)


    (四)德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德國的遺產稅起源較早。現德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都開征,且適用同一稅率。


    1、納稅人。遺產稅的納稅人是遺產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贈與稅的納稅人包括贈與人和受贈人。居民納稅人須就其在境內外繼承遺產或受贈財產納稅。非居民納稅人隻就坐落於德國境內的因遺贈繼承或受贈而得到的財產征稅。


    2、課稅對象。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是因繼承而獲得所有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和某些財產權利。贈與是指很少或根本不考慮報酬的轉移以及為某一特定目的的轉移。對這種轉移而得的財產課贈與稅。


    3、財產估價。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按市場價值估價。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按繼承發生時或贈與行為發生時的市場交易價格估定。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按該公司資產平均收益率估價。珠寶首飾、高檔藝術收藏品由專門鑒定單位估定。


    4、稅率。稅率按被繼承人與繼承人或受贈人,贈與人與被贈與人之間的親疏關係設計不同稅率。實行超額累進稅率。


    5、免稅規定。死亡人或贈與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稅額250000馬克,和額外免稅額250000馬克。每一個子女可免稅90000馬克,每一個孫子女免稅額為50000馬克。喪葬管理費用和死亡人債務允許扣除。慈善公益捐贈全額免稅。


    6、抵免。允許居民納稅人抵免已繳納的外國遺稅和贈與稅,但規定最高抵免額外負擔不超過按德國稅率計算的國外財產的應納稅額外負擔。10年之內由同一贈與人向同一受贈送的財產要累計一起課稅,以前已納贈與稅額外負擔允許抵免。


    (五)意大利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意大利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采用總分遺產稅製,兩稅配合。


    1、納稅人。納稅人分為兩類,一類是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含贈與人):另一類是繼承人或受贈人。分別適用不同稅率。


    2、課稅對象。包括死亡後留下的遺產總額和贈與人贈與的全部財產。


    3、稅率。分兩種。一是適用遺產或贈與財產總額的;二是由非直係親屬關係的繼承人或受贈人繳納的。繼承人或受贈人是直係親屬或配偶的,所納稅率低於第一種。


    四、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發展趨勢


    (一)遺產稅和贈與稅將可能逐漸轉為地方稅種。


    遺產稅和贈與稅在多數國家是放在中央稅收中,這與征收這兩個稅種公平財富分配的目的是分不開的。長期以來強調政府調節作用都是著眼於中央政府,而往往忽視地方政府,但在征收過程中,這兩個稅的收入不多,所費成本不少,由中央政府征收似不如交給地方政府好。且近年來各國都比較重視地方體係的發展和調整,從調勸地方積極性,便於征管的角度考慮,將其作為地方稅種為好。


    (二)兩稅的配合問題將有新的突破


    各國尋求解決兩稅配合問題已有多年。從簡化稅製、減少征收阻力等方麵考慮,這個問題將會有新的突破,發達國家方麵可能傾向於將兩稅合並,而發展中國家可能將兩稅並為一個稅種。從稅製模式變動看則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三)稅率設計將趨向簡單化和兼顧公平


    由於稅率是關係到納稅人稅負和國家稅收收入的核心,稅率的設計和變動將更謹慎,今後各國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另外還會根據繼承人的親疏關係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稅率。


    (四)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征收管理將進一步加強


    從發展趨勢來看,重點將是進一步完善財產評估工作,包括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同時適當修訂有關免稅規定。而對發展中國家最主要是加強立法,增強公民的意識,改進財產評估機製,建立和完善財產評估製度,加強稅務人員的法製觀念和業務素質的培養等等。


    對我國建立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借鑒


    目前我國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還存在以下一些困難:一是稅源上。我國尚處在市場經濟初級段,雖然出現了一部分較富裕的人,但總體來講還是少,稅源不容樂觀,而且這部分人財產的情況比較分散隱蔽,很難掌握他們的真實財產情況;二是很多人對遺產稅的意識還較淡薄,沒有真正理解遺產稅;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錢有限,還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夠的情況下,勢必會影響到稅務人員的工作熱情。鑒於存在的困難,借鑒上述國家的經驗,我國開征遺產稅時應著重考慮以下四個方麵:


    1、剛開始征遺產稅時,征收麵不要太寬,起征點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簡單從工資收入來定,要綜合現代人收入結構特點,充分考慮非工資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重點征收有巨額財產的人的遺產,對一般人應采取照顧,這樣征收管理就可以簡化,而贈與稅宜暫慢開征。


    2、稅率應采取累進稅。我國遺產稅可采取逐步推進辦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漸細化。條件好的可先開展,然後再推進到全國。


    3、著手建立個人資產檔案管理和價值評估製度。這是一件實施起來難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規定個人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據管理,對凡是沒有合法交易票據的一定價值以上的資產,均視為非法財產;製定包括評估資格、評估對象、評估周期、價值認定等內容的一套個人財產評估辦法。


    4、盡快設計出有效訪止個人財產向國外轉移的約束製度。開征遺產稅後有可能引起資本外逃。由於我國目前有關部門無法對遺產稅的“納稅大戶”富裕階層進行有效的財產監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會效法美國的逃稅者,輕而易舉地攜巨資“逃”到另一些未開征遺產稅或遺產稅率較低的國家尋找“樂土”。


    我國遺產稅起征的三個基本條件


    1、稅務機關與銀行的聯網


    2、個人所得稅的全國聯網


    3、《物權法》的頒布實施

章節目錄

閱讀記錄

薄情帝少偷心妻所有內容均來自互聯網,95總裁小說隻為原作者金元寶的小說進行宣傳。歡迎各位書友支持金元寶並收藏薄情帝少偷心妻最新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