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時的休庭延長時間很快結束。


    相比較於1小時之前正常開庭,此刻的重新開庭,讓眾人的心態都有了天翻地覆的變化。


    旁聽席的旁聽人員是興奮異常的。原本【法庭調查】階段結束,意味著辯論中的“知識點”部分已經沒有了,庭審的大體脈絡已經確定,接下來的辯論環節單純是唇槍舌劍的攻防戰。


    而延長休庭,說明法庭之上出現了變數,有了轉折,有了新的爆點。


    這也意味著一會的辯論環節,那些穿著體麵西裝的律師們在攻防的時候,能有更多的彈藥,撕扯得也會更有觀賞性!


    一些原本打算去其他法庭溜達的人,此刻也去而複返,興致勃勃地盯著核心席位裏麵重返的原告和被告們。


    而與這些看熱鬧不嫌事大的旁聽人員相比較,核心席位的眾人表情則要嚴峻了許多。


    被告律師的表情更是緊繃著。


    南祝仁整理出來的資料很多——這有一點刻意的成分在裏麵——因此剛剛的休庭時間,根本不夠被告律師將這些補充證據吃透。


    詹律師被場外因素牽扯導致注意力沒有完全在法庭上,被告律師似乎也一樣;再加上上半場的庭審耗費了太多心力,直到進入被告席之後,被告律師都還在小聲和頭目王振海核對著猶有餘溫的打印材料。


    審判長和兩名審判員的入場,法庭內凝滯的空氣被重新攪動。


    伴隨著“咚”的一聲,審判長手中的法槌敲碎短暫的休憩,如同投入死水潭的石子,漣漪是旁聽席上壓抑的低語和被告席上重新繃緊的神經。


    環顧四周一圈後,審判長威嚴的聲音響起:“現在繼續開庭。控方於休庭期間提交了補充證據,經合議庭審查,認為與查明本案事實相關,予以采納。”


    審判長看向原告席的位置:“公訴人,請出示並說明補充證據。”


    ……


    事實上,不僅僅是被告席上的幾個人,坐在原告席的公訴人心中也有點慌。


    因為補充證據是南祝仁和詹律師商量著來的,公訴人此刻拿到這些證據也沒多久。


    但是出於職責,他現在必須要露臉做開場。這位公訴人的職業素養也確實相當高,這種情況下的聲音依舊沉穩有力:“審判長,我方提交兩份補充證據材料。”


    公訴人看著手裏的材料道:“第一份,是被告人王振海早年的工商注冊信息、技術專利證書複印件、以及相關工作說明。”


    說到這裏的時候,公訴人看了一眼被告席的方向:“這些證據原本是被告方收集的。”


    被告律師繃住表情。上半場他用原告方提供的聊天記錄來反駁南祝仁,沒想到下半場就被對方來了一套“以彼之道還施彼身”。


    詹律師也繃住表情。在剛剛短短的十分鍾之內,南祝仁不但用了他收集到的證據材料,連被告方提交的也用上了嗎?


    而詹律師之前居然都沒有注意到這一點。


    公訴人繼續道:“證據一,包括了被告王振海在北都工程大學軟件工程專業就讀的證明,以及獲取的學位證和畢業證。同時,被告在2009年至2013年間,持有‘高級軟件工程師’專業資格證書,在一家名為‘北都未來科技’的公司擔任高級工程師一職。”


    “2013年至2015年,被告王振海曾創辦‘振海科技’,主營業務為圖像識別算法的研發與應用,自身兼任技術總監,兩年時間盈利232萬元。”


    公訴人道:“這些證據能夠充分證明,被告人王振海具備深厚的ai技術背景,絕不僅僅是他所聲稱的‘隻懂管理框架’。結合其在本案詐騙團夥中的核心地位,我們有充分理由認為,他深度參與了ai換臉技術的核心指導、模型調優及規避偵查的技術方案製定,是技術層麵的實際掌控者。”


    這份證據一,便是反駁頭目王振海之前進行責任分攤的證據。


    詹律師心裏捏了一把汗,這個證據,也是提交的兩個證據中相對靠譜的那一個。


    接下來的證據二,從他這個專業律師的角度來看實在是漏洞百出。


    事實上,詹律師聽南祝仁說,他原本還準備了第三個證據,隻不過那個更加離譜,幾乎沒有任何的文本證據可以來作證,所以才放棄。


    如果可以的話,詹律師希望能夠用這個證據直接把對麵擊倒。


    ……


    被告律師認真地聽著公訴人的話,同時和自己到手的材料一一應證。


    然後,呼了一口氣,身體鬆弛下來。


    他看了一眼頭目,發現對方的臉色有些緊繃,便小聲告慰道:“放心,這個證據很好駁倒的。你隻用說現在技術更新很快,以前學的東西落後了時代,對新ai失去了指導意義,所以在公司裏麵隻能靠著年輕員工就行了。”


    “這種情況很普遍,我接手過類似的案子,相信我……”


    然而,聽了律師的話之後,頭目王振海不知道在想什麽,絲毫沒有被安慰到的樣子,反而呼吸愈發急促了。


    在被告律師反複督促了幾次之後,他才如夢初醒地點了點頭:“好,我知道……不會有問題的,對吧?”


    “當然。”被告律師理所應當地答道。


    ……


    在他們小聲交流的同時,公訴人還在繼續宣讀。


    “證據二,是由我方專家證人重新整理的被告王振海的早年經曆、和員工的聊天記錄、以及和受害人的通話記錄。根據《精神障礙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括號dsm-5k括號回,被告王振海部分符合【自戀型人格障礙】、【施虐型人格特質】、【偏執型人格障礙】的診斷標準。”


    “其對於受害人的詐騙行為,除了求財之外,還有極強的主觀惡意,屬嚴重的報複社會行為。”


    和第一份證據比起來,這份證據就顯得不是這麽嚴謹了。


    如果不是在法庭上,詹律師估計都要直接歎氣了,隻覺得太兒戲。


    其實這份證據雖然有點反常識,但也是符合司法程序的。


    在大眾認知中,精神病似乎都是可以脫罪的。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精神疾病的存在反而可能導致被告麵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或實際量刑更重。


    比方某些限製刑事責任能力,但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的情況,法官會考慮到被告具有極高的再犯風險,對社會構成持續、嚴重的威脅,因此可能會不去“酌情考慮”被告的悔罪、賠償等從輕情節,導致實際刑期比沒有精神疾病的類似罪犯更長。


    亦或者某些特定類型的人格障礙——比如反社會型人格障礙者,可能會因為其缺乏同理心、漠視社會規範、高欺騙性等等的行為模式,導致被法官視為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進而將這些表現作為從重處罰的酌定情節。


    但這些情況很少見。


    而詹律師更加歎氣的是,南祝仁提交的這份證據沒有任何鑒定機構的“意見書”和“診斷”,幾乎全都是憑借一己之力的“判斷”。


    這種情況下,不要說完成認定,甚至被對方反過來利用都不是沒可能。


    可偏偏南祝仁更加重視這份證據,詹律師也不知道該說什麽好。


    ……


    被告律師差點笑出了聲。


    如果不是擔心違反法庭紀律被審判長警告,失去了眼下的大好局麵,他都不是“差點笑出聲”了。


    被告律師輕聲和身邊的頭目王振海道:“我明白了,對麵應該是病急亂投醫了。之前我就用他沒有專業的診斷反駁過他,現在沒想到他拿出了一個更簡陋的來。”


    “給你當庭做這個精神病認定是不可能的;就算做了、認定了,我都有把握給你做成減刑的……哎,你說我之前怎麽沒想到這個方向……”


    被告律師越說越愉悅。


    卻沒想到頭目王振海突然轉過頭來。“做什麽認定?這個和說好的不一樣,別做多餘的事情!”


    他的呼吸越來越急促,最後甚至直接低吼出來。


    好在法庭很大,公訴人的聲音也足夠鏗鏘有力,這才沒有吸引來審判長的目光。


    被告律師見狀連忙低聲安撫起頭目王振海,好不容易才讓對方的呼吸重新平靜下來。


    隨後被告律師重新把目光投向公訴人。在念完這兩個證據之後,對方有了輕微的停頓。


    按照正常的程序,接下來應該是讓專家證人起來對第二份證據做解釋。


    穩了穩心神,被告律師已經在心裏打好腹稿,準備對南祝仁輕率的“精神認定”做出反駁,隨後再把重心放在第一份證據上,徹底完成今天的工作。


    對方提交了兩個無效證據,並且都被自己駁倒,那麽等進入法庭辯論的環節後,自己這方的優勢也可以更大。


    這麽一算的話,對方在休庭時間費盡心思準備的證據,最後反而都給自己這方形成了助力了。


    一想到這裏,被告律師一時間也是暫時忘掉了一旁頭目王振海的異常,心裏忍不住輕哼出聲。


    然後,他就聽見審判長道:“接下來請證人南祝仁,對第一份證據做出解釋。”


    嗯?


    被告律師一愣,怎麽是解釋第一份證據?


    ……


    就看到南祝仁施施然起身,重新回到證人席,正麵迎上了審判長和書記員的目光。


    身後旁觀席上的目光重新匯聚過來,攝像機也重新聚焦到他的身上。


    原告席和被告席上的視線也斜斜地投射過來。


    在全場注意力的焦點中,南祝仁開口的第一句話就讓所有人大跌眼鏡。


    “審判長,在上半場的庭審過程中,我全程都在觀察被告方的微表情變化。發現他在提到有關於‘技術指導’、‘團隊分工’的時候,有諸多和【說謊】有關的反應。”


    “我方發現被告人在庭審的過程中沒有喝水,同時借助刻意營造的‘緊張’情緒,來掩蓋自己說謊時候的音量波動。”


    “同時,被告人在陳述與事實不符的情況的時候,會有習慣性的身體前傾、點頭、以及呼吸頻率的變化……”


    這些話讓全場傻眼了一會。


    同樣的話,在不同的場合,是會造成不同的反應的。


    在專業講座上這麽說,會讓下麵的教授提起興趣;在教室裏麵南祝仁這麽說,會讓人不明覺厲。


    但是在法庭上這麽說,多數人隻有一個想法——這是什麽東西?


    “反對!”被告律師第一時間出聲,“審判長,證人說的【微表情】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法定證據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微表情分析結果並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因此不能作為獨立證據使用,也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直接依據。


    但是——


    南祝仁的眼神莫名其妙:“審判長,我並沒有把我的【微表情分析】作為證據提交,僅僅是作為判斷。而我方提交的圖片、文字等等材料證據,是符合‘法定證據’規範的。”


    這個確實。


    【微表情分析】很離譜,但也是因此,此刻並不是作為證據提交。


    而僅僅是作為南祝仁的“專業判斷”。


    南祝仁繼續道:“同時,我方作為專家證人,本身就有在法庭上提供專業判斷的義務。”


    說著,南祝仁的手往旁邊示意:“我方專家證人白慶華教授,擔任北都師範大學心理學院教授,專攻【微表情分析】領域。我方的發言,正是基於白慶華教授的研究成果,給出的專家意見。”


    一旁,白慶華朝著審判長點點頭,毫不在意地用自己幾十年的學術給此刻的南祝仁做擔保。


    審判長點了點頭,他自然是知道在場所有證人的身份的,因為都是登記過的。


    “反對無效,證人繼續發言。”


    說著,審判長不由自主地往頭目王振海的身上、臉上多看了兩眼。


    南祝仁心裏微微笑了一下。


    他當然知道在這種場合,微表情分析是不在台麵上,做不了證據的。


    但是在庭審中,除了最重要的證據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量刑標準。


    那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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