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歸流"廣西地區的


    “改土歸流”,自明代中葉以後便逐步開始。它是在土官與封建王朝的矛盾日益尖銳的情況下產生的。


    這個矛盾,唐、宋以來就長期存在。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土官製度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的需要。


    廣大人民不斷的反抗鬥爭又動搖了土官製度的統治。與此同時,土官又日益與封建王朝鬧對立,反對封建王朝對它的管轄。


    這種有損於封建王朝國家統一的行為,明王朝自然是不能容忍的。於是


    “改土歸流”是勢在必行的了。開始改流時,一般采取兩種辦法:一是從上而下,先改土府,後改土州。


    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時機進行,如有的土官絕嗣,後繼無人,或宗族爭襲,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間互相仇殺,被平定後,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鎮壓後,"以罪革職


    “,改由流官充任;有的在土民向封建王朝申請


    “改土歸流”時,王朝以所謂從民之意,革除土官世襲,改為流官。總之,封建王朝遇有機會,立刻抓緊改流。


    "(摘自黃現璠著《壯族通史》)清朝雍正年間在西南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廢除土司製﹐實行流官製的政治改革。


    元朝開始實行的土司製度﹐弊病很多﹐土司對內殘暴統治屬民﹐對中央叛服不常﹐騷擾與之接壤的漢民﹐土司之間也不斷發生戰爭。


    為了解決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據的積弊﹐明清兩朝的統治者大多主張實行改土歸流政策。


    即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襲製度﹐設立府﹑廳﹑州﹑縣﹐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進行管理。


    康雍乾時期﹐清朝國力強盛﹐雍正帝又是銳意進取的君主﹐因此大規模推行改土歸流的條件已趨成熟。


    雍正四年(1726)﹐雲貴總督鄂爾泰數次上疏﹐全麵闡述改土歸流的必要﹐奏請立即推行。


    他建議對不法土司用計擒為上﹐以兵剿為次﹔使其自動投獻為上﹐勒令納土為次﹔既要用兵﹐又不專恃用兵。


    以武力相震懾﹐力爭以政治手段解決。他要求調整雲﹑貴﹑川等省邊境的不合理的行政區劃﹐以便統一事權﹐使地方官相機行事。


    雍正帝對此甚為讚賞﹐令其悉心辦理。同年五月﹐首先平定貴州長寨土司的叛亂﹐設立長寨廳(今貴州長順)。


    不久﹐清廷將原隸屬四川的烏蒙﹑鎮雄﹑東川三土府劃歸雲南。鄂爾泰派遊擊哈元生領兵摧毀了叛亂的烏蒙土知府祿萬鍾﹑鎮雄土知府隴慶侯的勢力﹐改設烏蒙府(後改稱昭通府﹐今雲南昭通)﹑鎮雄州。


    雲貴改土歸流的巨大聲勢﹐很快衝擊到廣西地區。五年﹐清廷以威懾力量革去泗城土知府岑映宸的職務﹐在其屬南盤江以北地區設置永豐州(今貴州貞豐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劃歸貴州統轄。


    雍正帝為使雲貴廣西的改土歸流事務得以統一籌劃﹐特於六年底任命鄂爾泰為雲﹑貴﹑廣西三省總督。


    同年﹐命貴州按察使張廣泗在黔東南推行改土歸流政策。張廣泗帶兵深入黎平府古州(今貴州榕江)﹑都勻府丹江(今貴州雷山)苗﹑侗等族村寨﹐設廳﹐置同知﹐理民事。


    與雲貴廣西接界的湖南﹑湖北﹑四川等省的土司﹐本來就靠近內地﹐勢力有限﹐在形勢壓力下﹐紛紛請求交出世襲領地及土司印信﹐歸政中央。


    於是在各該省長吏經營下改設村縣。在廢除土司世襲製度時﹐對土司本人﹐根據他們的態度給以不同的處理。


    對自動交印者﹐參加賞賜﹐或予世職﹐或給現任武職。對抗拒者加以懲處﹐沒收財產﹐並將其遷徙到上述六省以外的內地省份﹐另給田房安排生活。


    在設立府縣的同時﹐添設軍事機構﹐如雲南增設烏蒙鎮﹑昭通雄威鎮﹑普洱元威鎮﹐貴州增加古州鎮﹑台拱鎮﹐廣西另設右江鎮﹐湖廣添永順協﹑永綏協等。


    清政府在改土歸流地區﹐清查戶口﹐丈量土地﹐征收賦稅﹐建城池﹑設學校﹐原來土司隻交納很少的貢賦﹐而將殘酷掠奪屬民所得的大量銀兩盡收於己。


    改土歸流後﹐變革賦役方法﹐廢除原來土司的征收製度﹐與內地一樣﹐按地畝征稅﹐數額一般少於內地。


    土民所受的剝削稍有減輕。改土歸流的地區﹐包括滇﹑黔﹑桂﹑川﹑湘﹑鄂六省﹐其中貴州省改土歸流的地區之廣﹐大約相當於原設府縣的麵積。


    改土歸流所涉及的民族很多﹐有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瑤族﹑水族等。


    雲南﹑貴州改土歸流的目標﹐到九年已基本實現。改土歸流後﹐部分上層土司不甘心失敗﹐時刻圖謀複辟。


    而有些清軍在新地區肆行搶掠﹐有的流官不善於經理﹐驟然增加賦稅﹐興派徭役﹐自身又貪贓勒索。


    加之新設營汛部伍大多從鄰近地區抽調而來﹐致使原來地區力量空虛。


    這不僅使原土司有了叛亂的口實﹐也給了他們以可乘之機。十三年春﹐貴州古州﹑台拱地區苗民上層鼓動百姓發動叛亂。


    叛亂者深入丹江﹑黃平﹑凱裏等廳州縣﹐雍正帝派兵鎮壓未果。乾隆帝繼位後﹐任命張廣泗為七省經略﹐於乾隆元年(1736)平定叛亂﹐清廷下令取消新區賦稅﹐按當地習慣審理民事糾紛﹐以鞏固對改土歸流地區的統治。


    雍正朝的改土歸流還隻是在西南少數民族的部分地區實行﹐未改流的地方還不少。


    (據,《清史稿》中華書局1986版,第十三卷,誌九十五,食貨一之戶口田製,三四八二頁有,乾隆二十二年


    “甘肅番子土民,責成土司查察”,可引為佐證。)即使改流處﹐也還保留原土司的殘餘勢力﹐他們仍能不同程度地控製原來的屬民﹐但改土歸流廢除了土司製度﹐減少了叛亂因素﹐加強了中央政府對邊疆的統治﹐有利於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中國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和經濟文化的發展有著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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