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丁入畝清朝政府將曆代相沿的丁銀並入田賦征收的一種賦稅製度。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製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於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此後中國人口迅速增長,客觀上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製的放鬆。
攤丁入畝的做法:
將丁銀攤入田賦征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所以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千百年來的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製或緩和了土地兼並;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
同時,政府也放鬆了對戶籍的控製,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的進步。
明代行一條鞭法,清代繼續施行,部分丁銀攤入田畝征收,部分丁銀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時通行全國,攤丁入畝後,地丁合一,丁銀和田賦統一以田畝為征稅對象,簡化了稅收和稽征手續。
[編輯本段]攤丁入畝的理解介紹
一、土地兼並是實行“攤丁入畝”的催化劑
“攤丁入畝”是清統治者用以緩和土地兼並的一項政策。早在滿清入關之初,他們的皇室、貴戚和大大小小的官吏就瘋狂地圈占漢人土地,土地兼並由此一發而不可遏止。後來隨著地主經濟的複蘇,他們對土地的兼並更加狂妄之極。或購買、或奏討、或投獻,手段多種多樣。尤其是在那樣一個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發展的時代,土地也被納入商品的範疇進行交易,地權轉移因土地買賣而加速,“千年田八百主”。土地集中已達無可複加的地步。於是農村裏分化出大批無業光丁。
其次,丁役負擔的嚴重不均。封建國家征收賦役的原則是以土地和人口為依據的,人口大量流亡勢必引起丁役負擔不均。
最後,人丁逃亡和丁役不均又會引起一係列連鎖反應,危及到清政府的統治。第一,“以田為經,以丁為緯”征收賦役會影響政府收入。因為“丁額無定,丁銀難征”造成不少的錢糧虧空。從康熙五十年到雍正四年之間,大多數省份,百年積欠錢糧都達幾十萬至兒百萬。第二,丁役負擔沉重地壓在無地少地的農民身上,造成階級矛盾的尖銳化,當時結成黨類圍攻城府的事件時有發生。
以上的論述說明,“攤丁入畝”的推行最終是由於土地兼並的危害性威脅到清政府的統治。有的論者把丁役不均說成是“攤丁入畝”最主要的催化劑,恐怕失之偏頗。
“攤丁入田”以後,地主的利益不象明代以前那樣優厚,土地的負擔大幅度加重。“攤丁入畝”的原則是“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而地主田多丁少,農民田少了多,於是“富戶也困於役,而置產困也。”當然,地主政權的這種作法,並非超脫於他們的階級利益之上,恰恰是為了挽救其臨近滅亡的命運,才如此破釜沉舟的。
二、“攤丁入畝”使人身控製進一步加強
眾多的論者認為“攤丁入畝”,“廢除了編審製度”,“人身控製削弱了”。我們的看法恰恰相反。試想,農民的人身解放怎麽會不通過階級鬥爭的手段而輕易獲得呢?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事實上,“攤丁入畝”的根本宗旨就在於控製人口流動。“攤丁入畝”作為一項政策,之所以能推行起來,也是以戶籍的穩定為前提的。
中國的農民同土地有著一種天然的聯係。農民呢?隻會固守土地。那些“舍本逐末”的農民完全是在破產和失業的威迫下采取的無可奈何的行動。
其實,一種被強化了的人身控製政策實行起來了。保甲製度在許多方麵比以前的禁令嚴格多了:凡天下之人“出注所往,入注所來”,“稽察盜賊、逃人、奸究、竊發事例。”那麽,“攤丁入畝”後的人身控製之嚴就略見一斑了。
“攤丁入畝”使得農民更牢固地束縛於土地,也就穩定了地主經濟,強化了一家一戶的自然經濟體係,成為資本主義萌芽發展的一道障礙。
三、“攤丁入畝”以後的某些情況
“攤丁入畝”以後,社會生產力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其中自然有生產力發展的慣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這時生產力的發展,“僅僅是現有生產力的量的增加”而不是質的飛躍。農業上隻是耕地麵積和勞動力的增加,這正好說明農村控製了比以前更多的人口。手工業上隻是工藝和專業化方麵的某些改進。作為生產力諸因素中較重要的一環——生產工具卻沒較大突破。可見這時生產力的發展是十分有限的。
“攤丁入畝”對土地兼並的抑製,使大量自耕農生存下來,為清朝的統治注入了強心劑。自耕農對封建製度有很大的適應力,對資本主義關係有較大的排斥性。首先,自耕農是封建政權各種賦稅和徭役的主要承擔者,其數量的增長對封建國家政權起了穩固的作用。正如馬克思說的:“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是捐稅”。在封建社會裏農業人口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自耕農人口的多少,往往被看作是封設經濟穩定程度的晴雨表。正因為這樣,曆代地主階級改革者,總是主張用“均田”和“限田”一類辦法來保護自耕農的大量存在。“攤丁入畝”的目的理應是有這層意思的,既然自耕農對封建經濟有很大適應性,那麽就無法與資本主義相並存了。實際上,新的資本主義萌芽所需的條件不能在自耕農中形成。因為自耕農生產規模狹小,其手工業處於服從地位,社會分工極難發展。其土地隻是零星小塊,能成為自己生活的有限條件就不錯了,根本談不上成為剝削他人勞動的手段。
“攤丁入畝”後,農民的賦役負擔大致普遍均衡起來,人為地阻礙了小生產者的分化。而這些被置於相同處境上的農民,其生活是相當痛苦的。
“攤丁入畝”對丁徭的取消助長了人口的增殖。以湖北為例,這以前每年人口的增長數字極小,甚至逐年下降。《黃岡縣誌》第四卷載黃岡縣從康熙十年至五十年期間,平均每年隻增一個半丁。這以後就絕然不同了,人口增長達到前所未有的指標。人口的急增不但不能反映生產力的提高,反而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因為生產資料的增長趕不上人口的增長,就必然造成大多數人口忙於生活消費資料的生產,農產品中的商品部分就必然降低。
當然,“攤丁入畝”作為一項地主階級的改良措施,還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浙江《嘉興府誌》評價說:“田畝起丁,田多則丁多,田少則不少,計畝科算,無從欺隱,其利一,民間無包賠之苦,其利二,編審之年,照例造冊,無須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無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從康熙五十年到光緒九年長達半個世紀的漫長歲月裏,“攤丁入畝”在遇到各種非議和鬥爭之後,還是最終推行於天下,想必於統治階級說來是得利無窮的。那麽,“攤丁入畝”對資本主義萌芽有利無利不是一目了然了嗎?
攤丁入畝的做法:
將丁銀攤入田賦征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所以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千百年來的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製或緩和了土地兼並;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
同時,政府也放鬆了對戶籍的控製,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的進步。
明代行一條鞭法,清代繼續施行,部分丁銀攤入田畝征收,部分丁銀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時通行全國,攤丁入畝後,地丁合一,丁銀和田賦統一以田畝為征稅對象,簡化了稅收和稽征手續。
[編輯本段]攤丁入畝的理解介紹
一、土地兼並是實行“攤丁入畝”的催化劑
“攤丁入畝”是清統治者用以緩和土地兼並的一項政策。早在滿清入關之初,他們的皇室、貴戚和大大小小的官吏就瘋狂地圈占漢人土地,土地兼並由此一發而不可遏止。後來隨著地主經濟的複蘇,他們對土地的兼並更加狂妄之極。或購買、或奏討、或投獻,手段多種多樣。尤其是在那樣一個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發展的時代,土地也被納入商品的範疇進行交易,地權轉移因土地買賣而加速,“千年田八百主”。土地集中已達無可複加的地步。於是農村裏分化出大批無業光丁。
其次,丁役負擔的嚴重不均。封建國家征收賦役的原則是以土地和人口為依據的,人口大量流亡勢必引起丁役負擔不均。
最後,人丁逃亡和丁役不均又會引起一係列連鎖反應,危及到清政府的統治。第一,“以田為經,以丁為緯”征收賦役會影響政府收入。因為“丁額無定,丁銀難征”造成不少的錢糧虧空。從康熙五十年到雍正四年之間,大多數省份,百年積欠錢糧都達幾十萬至兒百萬。第二,丁役負擔沉重地壓在無地少地的農民身上,造成階級矛盾的尖銳化,當時結成黨類圍攻城府的事件時有發生。
以上的論述說明,“攤丁入畝”的推行最終是由於土地兼並的危害性威脅到清政府的統治。有的論者把丁役不均說成是“攤丁入畝”最主要的催化劑,恐怕失之偏頗。
“攤丁入田”以後,地主的利益不象明代以前那樣優厚,土地的負擔大幅度加重。“攤丁入畝”的原則是“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而地主田多丁少,農民田少了多,於是“富戶也困於役,而置產困也。”當然,地主政權的這種作法,並非超脫於他們的階級利益之上,恰恰是為了挽救其臨近滅亡的命運,才如此破釜沉舟的。
二、“攤丁入畝”使人身控製進一步加強
眾多的論者認為“攤丁入畝”,“廢除了編審製度”,“人身控製削弱了”。我們的看法恰恰相反。試想,農民的人身解放怎麽會不通過階級鬥爭的手段而輕易獲得呢?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事實上,“攤丁入畝”的根本宗旨就在於控製人口流動。“攤丁入畝”作為一項政策,之所以能推行起來,也是以戶籍的穩定為前提的。
中國的農民同土地有著一種天然的聯係。農民呢?隻會固守土地。那些“舍本逐末”的農民完全是在破產和失業的威迫下采取的無可奈何的行動。
其實,一種被強化了的人身控製政策實行起來了。保甲製度在許多方麵比以前的禁令嚴格多了:凡天下之人“出注所往,入注所來”,“稽察盜賊、逃人、奸究、竊發事例。”那麽,“攤丁入畝”後的人身控製之嚴就略見一斑了。
“攤丁入畝”使得農民更牢固地束縛於土地,也就穩定了地主經濟,強化了一家一戶的自然經濟體係,成為資本主義萌芽發展的一道障礙。
三、“攤丁入畝”以後的某些情況
“攤丁入畝”以後,社會生產力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其中自然有生產力發展的慣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這時生產力的發展,“僅僅是現有生產力的量的增加”而不是質的飛躍。農業上隻是耕地麵積和勞動力的增加,這正好說明農村控製了比以前更多的人口。手工業上隻是工藝和專業化方麵的某些改進。作為生產力諸因素中較重要的一環——生產工具卻沒較大突破。可見這時生產力的發展是十分有限的。
“攤丁入畝”對土地兼並的抑製,使大量自耕農生存下來,為清朝的統治注入了強心劑。自耕農對封建製度有很大的適應力,對資本主義關係有較大的排斥性。首先,自耕農是封建政權各種賦稅和徭役的主要承擔者,其數量的增長對封建國家政權起了穩固的作用。正如馬克思說的:“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是捐稅”。在封建社會裏農業人口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自耕農人口的多少,往往被看作是封設經濟穩定程度的晴雨表。正因為這樣,曆代地主階級改革者,總是主張用“均田”和“限田”一類辦法來保護自耕農的大量存在。“攤丁入畝”的目的理應是有這層意思的,既然自耕農對封建經濟有很大適應性,那麽就無法與資本主義相並存了。實際上,新的資本主義萌芽所需的條件不能在自耕農中形成。因為自耕農生產規模狹小,其手工業處於服從地位,社會分工極難發展。其土地隻是零星小塊,能成為自己生活的有限條件就不錯了,根本談不上成為剝削他人勞動的手段。
“攤丁入畝”後,農民的賦役負擔大致普遍均衡起來,人為地阻礙了小生產者的分化。而這些被置於相同處境上的農民,其生活是相當痛苦的。
“攤丁入畝”對丁徭的取消助長了人口的增殖。以湖北為例,這以前每年人口的增長數字極小,甚至逐年下降。《黃岡縣誌》第四卷載黃岡縣從康熙十年至五十年期間,平均每年隻增一個半丁。這以後就絕然不同了,人口增長達到前所未有的指標。人口的急增不但不能反映生產力的提高,反而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因為生產資料的增長趕不上人口的增長,就必然造成大多數人口忙於生活消費資料的生產,農產品中的商品部分就必然降低。
當然,“攤丁入畝”作為一項地主階級的改良措施,還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浙江《嘉興府誌》評價說:“田畝起丁,田多則丁多,田少則不少,計畝科算,無從欺隱,其利一,民間無包賠之苦,其利二,編審之年,照例造冊,無須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無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從康熙五十年到光緒九年長達半個世紀的漫長歲月裏,“攤丁入畝”在遇到各種非議和鬥爭之後,還是最終推行於天下,想必於統治階級說來是得利無窮的。那麽,“攤丁入畝”對資本主義萌芽有利無利不是一目了然了嗎?